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即商初字第487号原告张晓言。委托代理人乔显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南京路66号中天恒商务大厦12楼。负责人孙家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阎志强,系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言与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晓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8元,减半收取24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红光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珊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