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亳民一初字第00041-1号
原告:刘飞,男,1970年5月28日出生,住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孙从文,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大为,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阜阳市颖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颖州区颖西街道办事处颖河西路***号中南现代城*期栖霞苑*#商住楼***室。
法定代表人:付远昌,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磊,该公司职工。本院受理原告刘飞与被告安徽省阜阳市颖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安徽省阜阳市颖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安徽省阜阳市颖州区,本案应有安徽省阜阳市颖州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
本院认为:借款合同主要包括金融借款和民间借贷。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该类纠纷系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借款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本案的借款合同的履行地在安徽省亳州市,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告刘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应予受理。被告安徽省阜阳市颖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安徽省阜阳市颖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程 斌
代理
审判员 彭 亮
代理
审判员 范荣鑫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孟艳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