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保字第3035-1号申请人霍建军。被申请人魏巍。本院于2013年2月25日作出的(2013)安民保字第303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魏巍驾驶的京J×××××小型轿车一辆,现被申请人魏巍申请以现金作为抵押,要求解除对该车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魏巍驾驶的京J×××××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
审判员 李志军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郑亚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