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民初字第00109号原告李某,女,汉族,教师。被告赵某,男,汉族,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张湘媛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傅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