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商终字第2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任金孝。上诉人(原审被告)詹月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恒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屠晓娟。
上诉人任金孝、詹月香因与被上诉人绍兴恒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典当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12)绍平商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任金孝、詹月香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哲宇
代理
审判员 张 云
代理
审判员 陈蓉霞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剑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