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江商初字第1627号原告杭州天润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方志。诉讼代理人吴长富。被告神州长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略。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天润石材有限公司诉被告神州长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天润石材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天润石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天润石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22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613.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470元,合计人民币6083.5元,由原告杭州天润石材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许炯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