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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石高民一初字第00573号

冯逍遥与石建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冯逍遥,石建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石高民一初字第00573号原告冯逍遥。法定代理人阚永林。被告石建忠,(东仰陵小学南侧)。本院在审理原告冯逍遥与被告石建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逍遥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逍遥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逍遥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冯逍遥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林晓坤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张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