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石高民一初字第00573号原告冯逍遥。法定代理人阚永林。被告石建忠,(东仰陵小学南侧)。本院在审理原告冯逍遥与被告石建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逍遥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逍遥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逍遥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冯逍遥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林晓坤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张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