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2268号原告北京龙建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下坡村。法定代表人王文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松涛,男,1981年8月9日出生。被告刘鼎,男,1983年5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龙建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龙建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鼎的起诉。
审判员 陈 增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谭紫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