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开马民初字第119号
原告:余章红。
委托代理人:郑求仕。
被告:余新红。
原告余章红为与被告余新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余章红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章红撤回起诉。本本案受理费1474元,减半收取737元,由原告余章红负担。
审判长 徐春波
审判员 姜晓明
审判员 汪宗衡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汪振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