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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初字第00148号

颜喜与王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4-12-25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00148号原告颜喜,男,1967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告王峰,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颜喜与被告王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颜喜未缴纳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李轩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冯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