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00148号原告颜喜,男,1967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告王峰,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颜喜与被告王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颜喜未缴纳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李轩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冯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