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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怀民一初字第00560号

张同稳与张同侠、张同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5-11-28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同稳,张同侠,张同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怀民一初字第00560号

原告:张同稳,男,196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告:张同侠,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告:张同银,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同稳与被告张同侠、张同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3年2月25日,原告张同稳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同侠、张同银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同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同稳撤回对被告张同侠、张同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同稳负担。

审判员  张乃多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立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