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怀民一初字第00560号
原告:张同稳,男,196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告:张同侠,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告:张同银,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同稳与被告张同侠、张同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3年2月25日,原告张同稳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同侠、张同银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同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同稳撤回对被告张同侠、张同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同稳负担。
审判员 张乃多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立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