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民二初字第00033号
原告:铜陵市天鸣金属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陵县。
法定代表人:查夏俊。
委托代理人:陶建国,铜陵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传柏,男,197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市天鸣金属加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周传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铜陵市天鸣金属加工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陵市天鸣金属加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铜陵市天鸣金属加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松华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