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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法民终字第44号

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程术国劳动争议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4-12-16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程术国,周旭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法民终字第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四川华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匡全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刚,男,生于1977年11月21日,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张学锋,男,汉族,生于1958年5月19日,住重庆市渝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术国(又名程述国),男,生于1978年5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委托代理人王君,四川爱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周旭东(又名周和平),男,汉族,生于1976年5月12日,住四川省岳池县。

上诉人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程术国、原审被告周旭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2)广安民初字第3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方斌

代理

审判员  张登贵

代理

审判员  叶官清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