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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乐民初字第500号

姜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4-12-26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姜某,赵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乐民初字第500号

原告:姜某,女,1988年9月25日出生,达斡尔族,现住乐亭县。

被告:赵某,男,198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姜某负担。

审判员  张双明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贾义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