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乐民初字第500号
原告:姜某,女,1988年9月25日出生,达斡尔族,现住乐亭县。
被告:赵某,男,198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姜某负担。
审判员 张双明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贾义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