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富场商初字第39号
原告:章国军。
委托代理人:骆哲军。
被告:闻科。
被告:方亚平。
原告章国军诉被告闻科、方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马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已当庭宣判。原告章国军的委托代理人骆哲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闻科、方亚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原告章国军起诉称:2012年8月16日,被告闻科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章国军借款人民币150000元整,并出具借条一份。原告按约交付了款项,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方亚平与闻科于201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后于2012年12月14日登记离婚,故该借款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原告经多次催讨,两被告认欠不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一、被告闻科归还原告章国军借款150000元,并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方亚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案件受理由两被告负担。审理中,原告章国军明确利息部分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闻科支付原告章国军自2012年12月2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的利息(按本金150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原告章国军在开庭时陈述:章国军和闻科原系一般朋友,闻科的表哥是担保人张刚,张刚跟章国军是关系比较好的朋友。闻科为归还银行贷款需要资金周转,通过张刚介绍向章国军借款。借款时间是2012年8月16日,通过现金交付。其中,50000元是原告放在家里的现金,100000元是借款当天原告从妇保旁边的中国农业银行取款的。原告章国军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借条一份,用以证明被告闻科于2012年8月16日向原告章国军借款150000元的事实。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用以证明被告闻科和方亚平于201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的事实。3、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用以证明被告闻科和方亚平于2012年12月14日登记离婚的事实。被告闻科、方亚平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章国军提供的证据1、2、3,被告闻科、方亚平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章国军提供的证据1、2、3,符合证据的构成要件,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原、被告陈述,
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12年8月16日,被告闻科向原告章国军借款1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确认上述事实。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闻科至今未归还借款。另查明,被告闻科和方亚平于201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并于2012年12月14日登记离婚。
本院认为:被告闻科向原告章国军借款150000元的事实清楚,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闻科取得借款后,经原告催讨,未在合理期限内归还借款,显系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章国军要求被告闻科归还借款150000元,并支付自2012年12月2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的利息(按本金150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方亚平与被告闻科原系夫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一方的名义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章国军要求被告方亚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闻科、方亚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闻科归还原告章国军借款1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闻科支付原告章国军自2012年12月2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的利息(按本金150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方亚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闻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
代理
审判员 马 骏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代
书 记员 何成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