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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中法立民终字第320号

北京万古恒信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北京如风达快递有限公司、陈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2013立民终320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北京如风达快递有限公司,北京万古恒信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陈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中法立民终字第3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如风达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李红义,职务董事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万古恒信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衣景春。

委托代理人:江沃鸿,广东瑞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汤艳萍,广东瑞迪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林,身份证住址:贵州省瓮安县。

委托代理人:黄京穗,广东律成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卫保玉,广东律成定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北京如风达快递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2)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4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北京如风达快递有限公司上诉认为,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撤销。上诉人与北京万古恒信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之间并未签署劳动合同,双方也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因此不应适用劳动争议案件相关规定来处理上诉人与北京万古恒信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之间的纠纷。上诉人与北京万古恒信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之间签署的是《劳务派遣协议》,双方之间是平等主体之间普通合同关系,应适用合同法相关规定处理双方的争议。上诉人与北京万古恒信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之间是合同关系,北京万古恒信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陈林之间是劳动关系,分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上诉人与北京万古恒信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之间签署的《劳务派遣协议》第十二条明确约定:“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应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用工单位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诉人为用工单位,上诉人所在地并不在广州市越秀区,因此广州市越秀区对本案无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陈林与北京万古恒信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北京万古恒信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起诉要求无须向陈林支付加班费,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本案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用人单位即北京万古恒信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据此,原审法院裁定其对本案有管辖权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肖逸思

代理

审判员  彭 湛

代理

审判员  吴 湛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