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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太执字第00013号

张某甲与张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所属地区
太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太执字第0001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甲,女。被执行人张某乙,男。张某乙与赵某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太民初字第000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拉成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某甲于2013年1月15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某乙给付2012年2月至2013年1月的生活费,共计6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某乙现在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陆溪路20号昆山好孩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塑胶制品厂打工,在江苏省苏州市昆山陆家支行有存款12010.31元,且在我处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13年1月18日本院将该案件委托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行,2013年1月23日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予以立案执行。本案现已由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行完毕,并将执行款项汇入本院执行庭账户,申请执行人张某乙已将6000元全部领取。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太白县人民法院(2012)太民初字第0003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张某乙应给付张某甲2012年2月至2013年1月的生活费6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利龙

审判员  陈生智

审判员  崔 斌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虎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