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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执字第527号

唐翠玉与徐小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唐翠玉,徐小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主送核稿人意见局领导批示院领导批示抄送拟稿时间:2013.2.25拟稿人: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执字第527号

申请执行人:唐翠玉,女,汉族。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212X。

被执行人:徐小红,女,汉族。住所地:中山市。身份证号码:×××4528。唐翠玉与徐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珠香法民一初字第33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徐小红名下的座落于中山市坦洲镇锦绣春满苑5座2梯904房的房屋,最高以人民币24000元为限。查封期限为2年,自2013年月日起至2015年月日止。期限届满如果需要继续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王敏二0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赵伟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