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送核稿人意见局领导批示院领导批示抄送拟稿时间:2013.2.25拟稿人: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执字第527号
申请执行人:唐翠玉,女,汉族。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212X。
被执行人:徐小红,女,汉族。住所地:中山市。身份证号码:×××4528。唐翠玉与徐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珠香法民一初字第33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徐小红名下的座落于中山市坦洲镇锦绣春满苑5座2梯904房的房屋,最高以人民币24000元为限。查封期限为2年,自2013年月日起至2015年月日止。期限届满如果需要继续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王敏二0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赵伟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