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岳执字第00092-2号
申请执行人:岳西县华强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子高,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吴义施。
被执行人:丁贞敏。本院在执行岳西县华强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吴义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义施未能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追加被执行人妻子丁贞敏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丁贞敏账户存款100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东岳
审判员 芮泽青
审判员 祝升龙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修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