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临民一初字00445号

杨春杰与蒲占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春杰,蒲占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00445号

原告:杨春杰,女,1980年1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界首市。

委托代理人:马林,安徽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蒲占前,男,1964年2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春杰与被告蒲占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春杰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春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元,由原告杨春杰负担。

审判员 崔 向 安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焦铭(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