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00445号
原告:杨春杰,女,1980年1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界首市。
委托代理人:马林,安徽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蒲占前,男,1964年2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春杰与被告蒲占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春杰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春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元,由原告杨春杰负担。
审判员 崔 向 安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焦铭(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