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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02525号

北京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晶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5-12-0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晶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2525号原告北京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紫园路109号。法定代表人孙彩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俊庭,北京隗有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晶晶,女,1981年3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晶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代理

审判员  闻海鹏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韵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