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马民初字第58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刘某甲。被告刘某已。本院在审理原、被告遗嘱继承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 云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伊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