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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马民初字第58号

刘某甲与刘某乙遗嘱继承纠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马民初字第58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刘某甲。被告刘某已。本院在审理原、被告遗嘱继承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 云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伊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