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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紫民初字第00122号

[2013]紫民初字第00122号原告郭某某诉被告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4-11-28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郭某某,龙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紫民初字第00122号原告郭某某,男,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教师。被告龙某某,女,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以与被告龙某某和好为由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王洪波

人民陪审员  吴秀祥

人民陪审员  王永富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继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