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民初字第312号原告杨某某,女,198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男,198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玉海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