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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舒民一初字第01270-1号

祁某甲与朱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当事人
祁某甲,朱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舒民一初字第01270-1号

原告:祁某甲,女,196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代理人:沈菊,安徽XX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男,196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

原告祁某甲诉被告朱某宣告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祁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朱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因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本院决定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月22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祁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祁某甲诉称:原被告系姑表兄妹,在家人包办下于1985年订婚,1991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一男孩祁某乙。××××年××月××日,生一女孩祁某某(小名祁某某)。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未购置财产,也无债权债务。由于双方性格不和,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自2008年开始,原被告便正式分居。综上,原被告系姑表兄妹结婚,属婚姻法规定的禁止结婚的范围,其婚姻关系无效,请求法院宣告原被告婚姻无效;女孩祁某某由原告抚养,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原告祁某甲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递交了出生医学证明一份,证明女孩祁某某身份情况。

被告朱某辩称:原被告不是老亲开亲,不存在父母包办逼迫问题。婚后生了两个孩子,大孩子叫祁某丙,小孩子不知道叫什么名字。双方没有共同财产,也没有债权债务。2009年春节,原告跑走了,一直找不到。原被告结婚一二十年,吵嘴的次数屈指可数,彼此是有感情的。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朱某未向本院递交证据,对原告递交的证据未发表质证意见。本院经审核,对原告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的证明效力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原告母亲朱有珍与被告父亲朱有祥系胞兄妹关系,原被告为姑表兄妹。××××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祁某乙。祁某乙现已成年,并随其父朱某外出务工。原被告于2006年2月16日,生一女孩,取名祁某某。祁某某出生后一直随其母祁某甲生活。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未购置财产,也无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原被告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其婚姻关系无效。双方无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仅涉及女孩祁某某的抚养问题。由于祁某某出生后一直随其母祁某甲生活,其父朱某现又外出务工,居无定所,故女孩祁某某由其母祁某甲抚养对孩子成长较为有利。祁某甲放弃要求朱某支付孩子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女孩祁某某由原告祁某甲自行抚养至独立生活。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祁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永平

审 判 员  樊高峰

人民陪审员  葛自琴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査雯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