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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万执字第9-1号

吴文海与曲晋杰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文海,曲晋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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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万柏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万执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吴文海,男,197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晋源区。被执行人曲晋杰,男,196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万民初字第8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由其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59557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77.5元,执行费804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按照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12)万民初字第80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付款额和应承担的费用及自2012年10月20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双倍银行贷款利息,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执行长  马长青执行员  王增新执行员  吕文浩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利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