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684号原告彭广录。被告彭库。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广录与被告彭库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广录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彭库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彭广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广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0元,由原告彭广录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姜朋飞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曹晶伟 搜索“”
彭广录与被告彭库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684号原告彭广录。被告彭库。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广录与被告彭库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广录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彭库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彭广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广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0元,由原告彭广录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姜朋飞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曹晶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