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滦民初字第684号

彭广录与被告彭库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5-08-31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彭广录,彭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684号原告彭广录。被告彭库。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广录与被告彭库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广录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彭库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彭广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广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0元,由原告彭广录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姜朋飞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曹晶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