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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眉东执字第194-1号

四川省眉山市乾坤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杨开利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眉东执字第194-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眉山市乾坤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象耳镇红旗村。

法定代表人:林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杨开利。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眉山市乾坤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开利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的申请标的为:偿还欠款299269元、诉讼费2989元。本院在执行中,经调解,被执行人杨开利履行了全部义务,并支付执行费4389元,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3)眉东民初字第3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於国波执行员  何利平执行员  彭 云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