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承民初字第643号原告周振民。被告冷雪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振民与被告冷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振民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振民撤回对被告冷雪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周振民负担。
审判员 郝立明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邴 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