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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承民初字第643号

周振民与冷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5-01-12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振民,冷雪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承民初字第643号原告周振民。被告冷雪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振民与被告冷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振民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振民撤回对被告冷雪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周振民负担。

审判员  郝立明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邴 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