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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成执字第754号

成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朱启利、朱瑞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成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启利,朱瑞堂,朱忠宣,张保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成执字第754号申请执行人成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韩东华,理事长。被执行人朱启利。被执行人朱瑞堂。被执行人朱忠宣。被执行人张保林。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成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启利、朱瑞堂、朱忠宣、张保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成商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生勇

审判员  张 旭

审判员  李国华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灿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