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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564号

韩娟与曹淑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5-06-27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韩娟,曹淑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564号原告韩娟。被告曹淑敏。

原告韩娟诉被告曹淑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韩娟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娟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娟承担,余额25元退回原告韩娟。

代理

审判员  陈会阳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丹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