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564号原告韩娟。被告曹淑敏。
原告韩娟诉被告曹淑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韩娟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娟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娟承担,余额25元退回原告韩娟。
代理
审判员 陈会阳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丹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