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2550号原告杨×,男,1974年11月13日出生。被告王×,女,1975年3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撤诉。
代理
审判员 闻海鹏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韵卓 来自
杨×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2550号原告杨×,男,1974年11月13日出生。被告王×,女,1975年3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撤诉。
代理
审判员 闻海鹏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韵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