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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象执民字第3537号

戴照飞与童双龙、庞继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戴照飞,童双龙,庞继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象执民字第3537号

申请执行人:戴照飞,私营业主。

被执行人:童双龙,建筑从业人员。

被执行人:庞继存,1977年1月14日,职工。戴照飞与童双龙、庞继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19日作出的(2012)甬象商初字第4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童双龙、庞继存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戴照飞于2012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童双龙、庞继存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戴照飞表示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2)甬象执民字第353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梁 梁

代理

审判员 黄 欢

代理

审判员 郑淑旖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代

书 记员 李世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