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磐民一初字第1014号原告宋秀凤,女。委托代理人赵凤阁,吉林三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仁华,男。
原告宋秀凤诉被告王仁华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秀凤及委托代理人赵凤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仁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宋秀凤诉称,原、被告于1985年农历正月登记结婚,婚生一子王志国。2001年春,原、被告协议离婚,王志国当时17岁,与被告共同生活,原告承包地由被告耕种至今,抵顶孩子的抚养费。2012年11月4日,王志国在沈阳市大东区龙之梦建筑工地打工时,从10层楼坠下身亡。原、被告均去沈阳处理丧事,经协商施工方与原、被告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原、被告人民币77万元。2012年11月10日施工方代表史建成将此款汇入被告银行卡,嗣后王志国遗体火化。被告收到全部赔偿款后表示回到磐石与原告共同分得。回到磐石后被告又说到虎龙村再分给原告。可到虎龙村后被告彻底变卦,拒绝给付原告赔偿款。王志国亡前无妻子儿女,赔偿款就是原、被告二人的,被告想要独吞,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考虑被告曾与王志国共同生活的实际情况,同意被告分得60%,即46.2万元,原告分得40%,即30.8万元。请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判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王仁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被告是否应给付原告赔偿款人民币30.8万元?庭审中原告为证明自己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宋秀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宋秀凤的身份;2、离婚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01年4月20日离婚;3、磐石市牛心镇虎龙村证明一份,证明该村村民王仁华与宋秀凤婚生一子王志国;4、协议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之子王志国在沈阳市安运工程有限公司打工时,不幸因工身亡,该公司一次性赔偿原、被告死亡赔偿金77万元;5、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一份,证明沈阳市安运公司的负责人史建成于2012年11月10日将77万元的赔偿款一次性汇入被告王仁华的银行卡;6、银行汇款收据4张,证明原、被告离婚后,虽然其子王志国和被告共同生活,但是作为王志国的母亲原告也履行了抚养义务,在王志国成年后原告曾经资助过他;7、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病案及出院诊断书,证明原告宋秀凤曾因患有脑梗塞、2型糖尿病、血酯异常-高胆固醇血症在吉化集团公司总医院住院12天。被告王仁华未到庭参加诉讼,无质证意见。根据原告的举证情况,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作如下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1至证据7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特征,本院予以采信。通过以上分析,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1985年农历正月登记结婚,婚生一子王志国。2001年4月20日,原、被告在民政部门自愿离婚,双方约定王志国(时年17岁),由被告王仁华抚养,原告宋秀凤不承担其抚养费,原告分得的责任田由被告王仁华耕种并抵顶王志国的抚养费。2012年11月4日,王志国在沈阳市大东区龙之梦建筑工地施工时,不幸从10层楼坠下身亡。原、被告获悉后前往事发单位处理丧事。经与对方协商,该单位赔偿原、被告人民币77万元。11月10日事发单位将赔偿款汇入被告王仁华银行卡。被告王仁华收到赔偿款后承诺回住所地与原告共同分得。但是,被告返回住所地后不信守承诺拒绝分给原告赔偿款。原告提起告诉,要求被告返还应属于自己的份额赔偿款。另查明,王志国生前未婚。
本院认为,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按照份额对同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原、被告系已故王志国父母,亦系本案赔偿权利人。诉争的赔偿款应认定为原、被告按份共有。现被告王仁华不信守承诺违反诚信将此款据为已有,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并有悖常情常理,原告应当分得诉争赔偿款合理份额。考虑到被告王仁华与王志国共同生活实际情况,被告王仁华应分得赔偿款60%,即46.2万元,原告应分得40%,即30.8万元。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王仁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返回原告宋秀凤人民币30.8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20.00元,由被告王仁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高清林
人民陪审员 张 龙
人民陪审员 褚世威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房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