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涧民四初字第446号原告赵建立,男。委托代理人李利军,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高卫,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建立诉被告焦高卫拖欠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建立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建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34元,由原告赵建立负担。代
审判员 韩亚蕾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丽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