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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涧民四初字第446号

赵建立与焦高卫拖欠劳务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5-06-05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建立,焦高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涧民四初字第446号原告赵建立,男。委托代理人李利军,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高卫,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建立诉被告焦高卫拖欠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建立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建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34元,由原告赵建立负担。代

审判员  韩亚蕾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丽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