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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民二初字第134-2号

广西成工华河机械有限公司与李发超、卢春娟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成工华河机械有限公司,李发超,卢春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民二初字第134-2号申请人广西成工华河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星光大道191号。法定代表人王宏一,董事长。被申请人李发超。被申请人卢春娟。本院于2013年2月22日作出(2013)江民二初字第134-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申请人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李发超使用的神钢牌挖掘机一台(机型:SK210LC-8、机号YQ12-H1345)的扣押。

二、解除对申请人广西成工华河机械有限公司用于担保的神钢牌挖掘机一台(型号SK350LC-8、机号:YC11-C6030)的查封。

审判长  玉明凯

审判员  王亦民

审判员  韦兆开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唐上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