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环民初字第275号原告刘某某。被告周某某。本院在审理刘某某与周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在诉讼中,原告刘某某称私下达成和好协议,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被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杨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伟 来源:百度搜索“”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环民初字第275号原告刘某某。被告周某某。本院在审理刘某某与周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在诉讼中,原告刘某某称私下达成和好协议,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被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杨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