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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环民初字第275号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环民初字第275号原告刘某某。被告周某某。本院在审理刘某某与周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在诉讼中,原告刘某某称私下达成和好协议,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被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杨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