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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新民初字第00314号

原告王志民与被告沈阳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志民,沈阳先锋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新民初字第00314号原告王志民,男,195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被告沈阳先锋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法定代表人向东,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民与被告沈阳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70元,减半收取1335元,由原告王志民承担。

审判员 赵 欣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党荣鑫送达日期:年月日送达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