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塘商初字第76号原告林某。被告冯某。被告潘某甲。被告陈某。被告潘某乙。法定代理人冯某,身份事项同上,系被告潘某乙之母。被告潘某丙。法定代理人冯某,身份事项同上,系被告潘某丙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冯某、潘某甲、陈某、潘某乙、潘某丙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3年2月25日以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林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王萍萍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学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