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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塘商初字第76号

林某、冯某与冯某、潘某甲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5-09-12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当事人
林某,冯某,潘某甲,陈某,潘某乙,潘某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塘商初字第76号原告林某。被告冯某。被告潘某甲。被告陈某。被告潘某乙。法定代理人冯某,身份事项同上,系被告潘某乙之母。被告潘某丙。法定代理人冯某,身份事项同上,系被告潘某丙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冯某、潘某甲、陈某、潘某乙、潘某丙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3年2月25日以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林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王萍萍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学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