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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初字第00237号

西安曲江嘉华演艺文化有限公司与陕西嘉荷网络空间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西安曲江嘉华演艺文化有限公司,陕西嘉荷网络空间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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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0237号

原告(反诉被告):西安曲江嘉华演艺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张国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兴,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陕西嘉荷网络空间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智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师念。本院受理原告(反诉被告)西安曲江嘉华演艺文化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陕西嘉荷网络空间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被告于同日向本院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被告自愿申请撤回反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原告(反诉被告)西安曲江嘉华演艺文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陕西嘉荷网络空间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后由被告承担27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后由被告承担12.5元。

审 判 长  吴海鹏

代理

审判员  刘霁月

代理

审判员  李 鑫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董倩倩打印:扈艳红校对:董倩倩年月日送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