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0237号
原告(反诉被告):西安曲江嘉华演艺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张国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兴,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陕西嘉荷网络空间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智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师念。本院受理原告(反诉被告)西安曲江嘉华演艺文化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陕西嘉荷网络空间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被告于同日向本院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被告自愿申请撤回反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原告(反诉被告)西安曲江嘉华演艺文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陕西嘉荷网络空间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后由被告承担27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后由被告承担12.5元。
审 判 长 吴海鹏
代理
审判员 刘霁月
代理
审判员 李 鑫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董倩倩打印:扈艳红校对:董倩倩年月日送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