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包民一初字第00074-1号
原告:徐发英,女,195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委托代理人:潘国军,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菲,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萍,女,196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蒋向阳,男,196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
委托代理人:陈萍,女,无业,住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695号。本院依据(2013)包民一初字第00074号民事裁定书于2012年12月27日分别查封了被告蒋向阳名下位于合肥市美菱大道153号绿园小区房产、担保人李杰名下位于合肥市长江东路415号房产,现因原告以被告已偿还其全部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蒋向阳名下位于合肥市美菱大道153号绿园小区房产的查封措施;
二、解除对担保人李杰名下位于合肥市长江东路415号房产的查封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姜文强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虞 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