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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包民一初字第00074-1号

徐发英与陈萍、蒋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发英,陈萍,蒋向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包民一初字第00074-1号

原告:徐发英,女,195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委托代理人:潘国军,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菲,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萍,女,196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蒋向阳,男,196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

委托代理人:陈萍,女,无业,住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695号。本院依据(2013)包民一初字第00074号民事裁定书于2012年12月27日分别查封了被告蒋向阳名下位于合肥市美菱大道153号绿园小区房产、担保人李杰名下位于合肥市长江东路415号房产,现因原告以被告已偿还其全部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蒋向阳名下位于合肥市美菱大道153号绿园小区房产的查封措施;

二、解除对担保人李杰名下位于合肥市长江东路415号房产的查封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姜文强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虞 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