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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兴民初字第53号

廖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廖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兴民初字第53号原告廖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龙能强,广西灵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廖某以女儿年幼,需要一个完整的家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原告的撤诉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廖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华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饶芳第1页,共1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