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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冀民一初字第189号

尚某与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尚某,樊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冀民一初字第189号

原告:尚某。

被告:樊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某与被告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尚某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尚某以自行和解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庆群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宋新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