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冀民一初字第189号
原告:尚某。
被告:樊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某与被告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尚某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尚某以自行和解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庆群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宋新玲 更多数据:
尚某与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冀民一初字第189号
原告:尚某。
被告:樊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某与被告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尚某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尚某以自行和解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庆群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宋新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