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岱民初字第605-1号原告倪敏。被告苗世友。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交通事故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鲁SXXX**号车,期限一年,查封日期自2013年2月25日起至2014年2月24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 昊
审判员 孙 泰
审判员 董国强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文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