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平商初字第7号
原告:裘德胜。
被告:蒋正园。本院在审理原告裘德胜与被告蒋正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裘德胜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裘德胜的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裘德胜撤回对被告蒋正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鲁国强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邹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