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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石民初字第00343号

原告刘从云与被告艾正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4-11-10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刘从玉,艾正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石民初字第00343号原告刘从玉,女,197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委托代理人刘平,石泉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艾正录,男,195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曹汉军,陕西奇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从云与被告艾正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其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刘从玉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其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刘从玉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从云负担。

审 判 长  罗金忠

审 判 员  王 萍

人民陪审员  陈少君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欧莎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