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2)阜民二初字第434号原告李艳红。原告李健。原告张秀升。原告樊金芹。委托代理人刘广月,阜城县六月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阜城县王集乡中心卫生院法定代表人王金海院长委托代理人付丙涛,法律顾问。
原告李艳红、李健、张秀升、樊金芹与被告阜城县王集乡中心卫生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阜城县王集乡中心卫生院于2013年3月17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李艳红、李健、张秀升、樊金芹人民币185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仲省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牟盛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