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民二初字第16号原告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负责人李洪涛,该信用社主任。被告张旭平。被告陈连春。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与被告张旭平、陈连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5日以“被告已自动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8元、财产保全费560元,合计10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曹红丽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连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