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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民二初字第16号

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张旭平与张旭平、陈连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4-12-30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张旭平,陈连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民二初字第16号原告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负责人李洪涛,该信用社主任。被告张旭平。被告陈连春。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与被告张旭平、陈连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5日以“被告已自动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8元、财产保全费560元,合计10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曹红丽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连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