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187号原告李桂兰。委托代理人莫膳源。被告黄金龙。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州支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八步区八步镇建设东路5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桂兰诉被告黄金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桂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8元,减半收取129元,由原告李桂兰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廖德英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唐维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