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东法执字第11号

决定对黄╳波、黄╳先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所属地区
东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东兰县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黄x波,黄x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法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东兰县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黄x波。被执行人黄x先。黄x波、黄x先夫妇于2012年3月9日违法生育一个孩子。东兰县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2年6月3日作出的兰人口和计生费征字(2012)20121214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对黄x波、黄x先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20202元。决定书生效后,义务人黄x波、黄x先夫妇没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东兰县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行政非诉执行。本院经合法性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东兰县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于同月21日作出(2013)东行审字第5号行政裁定书,裁���准予执行。2013年2月20日,本案进入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2月21日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东兰县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同意被执行人黄x波、黄x先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9000元,余款11202元予以免收;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黄x波、黄美x先负担。本案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东兰县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兰人口和计生费征字(2012)20121214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及本院(2013)东行审字第5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必勋

审判员  陈家灵

审判员  韦承尤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韦德思 微信公众号“”